深圳 2025年配網設備(20kVSF6環網柜、10kV交流避雷器等4個標的)第一批次物資框架公開招標招標公告
(采購編號:CG0900022002091680)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深圳 2025年配網設備(20kVSF6環網柜、10kV交流避雷器等4個標的)第一批次物資框架公開招標, 該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2.1項目概述:按公司2025年省級物資采購工作計劃開展招標工作,本項目為非涉密項目。本項目為省級采購項目。
2.2招標范圍:標的1:20kV SF6環網柜(含20kV共箱式SF6氣體絕緣戶外開關箱、20kV共箱式SF6負荷開關柜(全絕緣柜)等4種規格,詳見報價表)預計采購金額4,319.409萬元。
標的2:10kV交流避雷器(含10kV交流外串聯間隙金屬氧化物避雷器、10kV交流無間隙金屬氧化物避雷器等6種規格,詳見報價表),預計采購金額484.248063萬元
標的3:低壓安全隱患監控,預計采購數量9916套,預計采購金額1,470.64萬元;
標的4:智能鎖具,預計采購數量18180把,預計采購金額999.9萬元;
總預計采購金額7,274.197063萬元。
2.3招標項目所在地區:廣東省深圳市
2.4資格審查方式:資格后審
2.5招標分類:框架
框架協議生效時間(協議簽訂時間或上一個框架協議失效時間,以晚到者為準)至2027年6月30日。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中,明確各標包框架采購協議承諾的采購金額及允許上下限浮動比例和框架采購協議執行規則等內容。
框架采購協議期限內,實際采購金額不少于承諾采購金額的80%且不超過150% 。
(1)協議期屆滿,供應商實際采購金額在承諾采購金額上下限之間的,按期終止框架協議。
(2)協議期屆滿,實際采購金額未達到承諾采購金額下限的,應延長協議有效期,物資類項目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在延長期內實際采購金額達到承諾采購金額下限時立即終止框架協議。延長期滿實際采購金額仍未達到承諾采購金額下限的,自動終止框架協議。
(3)協議期未滿,供應商實際采購量達到承諾采購量上限時,才終止框架協議。
(4)當框架協議有效期內發生因取消中標資格等原因導致框架合同終止的供應商(下稱終止合同供應商),且實際供應量未達到其所中標包預估采購金額且后續不再分配的,在本標的其他供應商(正常履約供應商)均已達到所中標包份額150%(即足額,此處的足額僅在重新分配時適用,實際供應份額按相關框架合同約定確定)的基礎上,招標人可將終止合同供應商的剩余份額(剩余份額=100%-終止合同供應商供應商已供應比例-其他供應商足額比例)進行重新分配,如剩余份額小于等于0則不再重新分配。具體分配規則如下:
按照參與分配供應商的中標比例,計算參與分配供應商的可分配比例;
招標人向參與分配的供應商發出增加份額通知,參與分配的供應商應積極在要求的時間內進行響應。
1.如有供應商逾期不響應或明確不響應的,則不向該供應商進行重新分配。招標人重新計算可分配比例,將剩余份額在響應的供應商中重新分配。
2.如參與分配的供應商均不響應的,本標的剩余份額則進行重新招標,重新選定供應商。
重新分配部分的物資單價、訂單等要求,按參與分配供應商與招標人簽署的框架合同之約定執行。
在合同有效期內,若將本項目物資品類納入公司集團采購范圍的,招標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提前終止本合同權利義務,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2.6標的清單及分包情況:
序號 | 品類名稱 | 標的名稱 | 預計需求金額(萬元) | 最大中標數量 | 劃分包數 | 標包序號 | 中標比例(%) | 標包金額(萬元) | 投標保證金(元) | 招標文件收取費用(元) |
1 | 20kV SF6環網柜 | 標的1:20kV SF6環網柜 | 4319.409 | 1 | 2 | 1 | 60 | 2591.6454 | 不收取 | 不收取 |
2 | 40 | 1727.7636 | 不收取 | |||||||
2 | 10kV交流避雷器 | 標的2:10kV交流避雷器 | 484.248063 | 1 | 1 | 1 | 100 | 484.248063 | 不收取 | 不收取 |
3 | 低壓安全隱患監控 | 標的3:低壓安全隱患監控 | 1470.64 | 1 | 1 | 1 | 100 | 1470.64 | 不收取 | 不收取 |
4 | 鎖具 | 標的4:智能鎖具 | 999.9 | 1 | 1 | 1 | 100 | 999.9 | 不收取 | 不收取 |
備注:
(1)報價表及報價要求:單價合同(按實結算)。
(2)其他:開標一覽表中的投標總報價不作為評標價,評標價為單價乘以招標文件物資明細數量清單和物資配件明細數量清單(如有)中約定數量的加權價(評標時系統根據投標人的單價自動計算加權價)。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通用資格要求